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区: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和摸底工作,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4办公室。
联 系 人:杨鲁光
联系电话:4026606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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